民航与交通学院(飞行学院)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
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积极进取,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(校学字〔2025〕77号)等有关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(含第二学士学位)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二、奖励标准
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。
三、申请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3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(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);
4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5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创新能力、社会实践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(二)主体资格
1.本科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;
2.成绩要求: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,且无不及格、补考、重修记录;
(1)评定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%(含10%)的学生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;
(2)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(含30%)的学生,必须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体育竞赛、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及学校审核盖章确认。
具体是指:
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。
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、中国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(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)。
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。
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、二等奖,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;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、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。
3.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,原则上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,达到条件即可申报。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;在符合学习成绩要求前提下,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,以南昌航空大学为第一单位,本人排名第一获得荣誉的学生优先推荐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;若多人同时获得此类奖励,再按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推荐。
4.如某项荣誉(奖励)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,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。
5.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四、名额分配
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校实际下拨指标为准,分配向高年级倾斜,主要考虑四年级优秀本科学生。
五、评选程序
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,实行等额评审,学院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(一)学院按照学工处(大学生资助中心)公告下发工作通知,开展国家奖学金名额评选工作;
(二)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,向班级提交申请材料,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,无异议后报送至学院;
(三)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(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),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申请、审核、初评等工作,并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。资助工作领导小组(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)由学院院长、党委书记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,成员为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、学工办主任、组织员、团委书记、资助专项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。
召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,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认真评审,确定推荐名单,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。
六、教育管理
(一)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,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,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(二)在国家奖学金评审、公示及奖金发放后,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,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,追回已发奖金,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(三)学院将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,通过微信公众号、学院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典型展示。
(四)认真贯彻落实《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》相关要求,严禁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、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。对违反规定的,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,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。
七、本办法解释权归民航与交通学院(飞行学院)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八、本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。
民航与交通学院(飞行学院)学生工作办公室
2026年9月10日
(一审:刘诗怡 二审:钟延芬 三审:陈燕)
